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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17X4/2019-006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统计局 公开日期: 2019-06-03
主题分类: 统计
全国第三次农业普查相关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9-06-03 12:22:37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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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为做好前期工作,现将有关内容公告社会公众。

一、农业普查的目的

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二、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普查将查清我国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这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农业普查获得的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将为农业生产经营者、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翔实的“三农”资料信息,从而促进农户和农业企业生产经营,深化“三农”发展道路研究,引导社会关注和支持“三农”发展。我们还将利用普查成果,建立“三农”信息“一张图”,将“人”“图”“数”进行“时空”一体化的整合,建立我国农业生产区域分布可视化展示系统。同时,通过这次农业普查,将进一步完善农村统计调查机制和体系,构建新的农村统计调查平台。

从国际上看,农业普查已成为许多国家的基本农业统计调查制度,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定期进行农业普查。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开展好农业普查,不仅对我们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也将对世界农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三、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农业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四、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是什么?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五、“三农”普与前两次普查相比,有哪些新变化?

这次农业普查共设计了普通农业经营户普查表、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行政村普查表、乡镇普查表、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表等6张普查表,在保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基本框架的同时,对普查表和普查内容进行较大的创新设计,以更好地适应当今我国农村的经济社会状况。一是首次将规模农业经营户和普通农业经营户区别普查,规模农业经营户的普查内容更加全面翔实,以准确反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和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新情况。二是在乡镇普查表中大幅度增加建制镇镇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以全面反映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情况。三是行政村普查表在反映行政村经济社会基本情况的同时,重点反映乡村基础设施情况和农村人居环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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