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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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绍兴市统计局 绍兴市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4月2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3〕3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绍政发[2013]34号)要求,绍兴市进行了第三次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为在我市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此次普查,摸清了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系统了解了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个体经营户的发展状况。 经过全市各级普查机构和基层普查员以及社会各界两年来的共同努力,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上门登记和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已完成,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绍兴市统计局和绍兴市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报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形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92953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43944个,增长89.7%;产业活动单位101786个,增加46310个,增长83.5%;有证照个体经营户202322个(详见表1-1)。 表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37726个,占40.6%;批发和零售业30571个,占32.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5914个,占6.4%。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列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93797个,占46.4%;制造业26178个,占12.9%(详见表1-2)。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577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104个,无挂靠个体运输户55128 个,已剔除道路运输业3508个。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83555个,比2008年末增加42995个,增长106.0%。其中,内资企业81209个,占97.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335个,占1.6%;外商投资企业1011个,占1.2%。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155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2%;私营企业72496个,占86.8%(详见表1-3)。 表1-3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二、从业人员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73.67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91.09万人,增长32.2%。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45.89万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建筑业184.87万人,占49.5%;制造业126.21万人,占33.8%;批发和零售业19.72万人,占5.3%。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7.97万人,占39.2%;制造业12.01万人,占26.2%;住宿和餐饮业4.18万人,占9.1%(详见表1-4)。 表1-4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060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30人,无挂靠个体运输户从业人员65432人,已剔除道路运输业从业人员4617人。 三、企业资产总计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24105.78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48.9%,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51.1%。 四、小微企业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81620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7.7%。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37529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44.9%;批发业23272个,占27.9%;零售业6833个,占8.2%。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118.44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3.5%。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79.27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2.4%;批发业12.53万人,占3.6%;建筑业11.17万人,占3.2%。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2411.35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51.5%。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4871.78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0.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859.86亿元,占11.9%;房地产开发经营1416.63亿元,占5.9%(详见表1-5)。 表1-5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518个,从业人员3163人,资产总计9.62亿元。 五、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2013年末,在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89.9%,比2008年末提高了7.1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3.2%,下降了2.1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6.9%,下降了5.0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94.5%,提高了0.5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4.1%,下降了0.4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4%,下降了0.1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42.9%,比2008年末下降了6.2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57.1%,提高了6.2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83.8%,比2008年末下降了1.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16.2%,提高了1.4个百分点。 在已办理工商、民政或税务登记证照的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17.4%,比2008年末下降了10.0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2.6%,提高了10.0个百分点。有工商、民政或税务登记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30.4%,比2008年末下降了12.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69.6%,提高了12.7个百分点。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经相关部门批准,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户。 (4)经相关部门批准,领取了准运证,独立从事交通运输的个体运输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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