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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系列一)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21-11-18 08:45:52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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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系列一)


我很重要

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面对当前尚处于复苏阶段的经济形势,更需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来帮助政府因时制宜地制定出台惠企、惠民政策;来指导企业有序推进生产经营;来保障社会公众就业稳定,守住“菜篮子”、“钱袋子”们稳稳的幸福。


您也很重要

作为统计数据的源头,企业和统计人员全面理解统计口径,建立规范化统计台账,按时、如实填报统计报表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前提。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需要您的支持和配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某市统计局对属地某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市内市外均设有分公司,但该企业2021年6月《财务状况》(表号:F203表),由于企业统计人员对统计业务不熟悉,上报的“1-6月营业收入”未包含分公司的营业收入,造成统计数据漏报。根据查明的事实,该市统计局认为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例中,该单位因不了解统计资料填报口径,导致数据填报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案情启示

服务业企业按法人属地原则,法人企业上报统计数据不仅要包含本企业营业收入,还要包括本企业非法人产业活动单位的营业收入,该企业分公司就是典型的非独立法人产业活动单位,该企业只填报了总公司的营业收入,漏报了分公司的营业收入,造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统计调查对象由于不熟悉统计业务、不了解统计口径,或者出于其他考虑,在上报统计数据时,会产生少报、漏报和瞒报的情况,少报、漏报、瞒报与多报、虚报一样,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该企业未按照《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如实填报统计报表,漏报了分公司的经营数据,最终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被统计部门行政处罚和信用认定。上述情况应当引起统计调查对象的高度重视,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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