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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三)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21-12-22 10:07:15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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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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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的投资额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某市统计局对属地某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执法检查,该项目为去年开工今年入库项目,但该企业2021年6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号:206表)中开工时间填写为2021年2月,由于企业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为方便填报,上报的“1-6月本年完成投资”包括了上年度完成投资,造成统计数据多报。根据查明的事实,该市统计局认为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例中,该单位将上年发生但未报送过的投资当作本年完成投资上报,导致数据填报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案情启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本年完成投资为今年发生的投资情况,除项目入库前产生的部分其他费用可上报本年完成投资外,其他如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等均按照发生时间填报。以前年度发生的投资额漏报的,应报累计完成投资。该企业将以前年度投资额报了本年完成投资,造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统计调查对象由于不熟悉统计业务、不了解统计口径,或者出于其他考虑,在上报统计数据时,会产生少报、漏报、瞒报、多报、虚报的情况,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该企业未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如实填报统计报表,将本应报累计完成投资的数据报了本年完成投资,最终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被统计部门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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