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无视参考折标系数导致的数据漏报——能源统计案例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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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5月上虞区统计局对某公司进行能源统计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在2022年1-12月《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和2023年1-3月《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中,“综合能源消费量”没有参考折标系数,与实际应报数存在40多吨和10多吨的差额。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上虞区统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责令该单位改正其违法行业,予以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例中,该企业由于统计人员业务不精,没有参考折标系数,造成填报数据有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案情启示 案例中的统计人员,没有根据相关制度要求填报报表,仅根据发票直接填报数据,导致数据报错。企业相关人员后悔对统计工作不重视,对业务学习较敷衍,给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统计调查对象在未完全了解掌握统计报数口径的情况下,凭经验、按习惯报送统计报表,导致数据产生较大差异,最后被统计部门行政处罚,也给企业信用方面带来负面影响。统计人员要切实提高工作责任心,加强统计业务学习,依法依规做好统计数据报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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