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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二)商品销售额不等于营业收入加销项税——限上批发业统计案例分析
信息来源:绍兴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23-12-29 08:34:54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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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5月,新昌县统计局对某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2023年1-4月商品销售额多报,上报数额与应报数额相差200多万元。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新昌县统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按照《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标准,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例中,该企业未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准确统计商品销售额,简单将营业收入加上销项税额进行上报,将运费金额也统计进商品销售额,导致数据差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案情启示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解释,商品销售额是指对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金额,本案中运费不属于商品。该企业简单地将商品销售额理解成营业收入加销项税额,将运费统计进商品销售额,造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企业统计人员应加强统计业务学习,端正统计态度、熟悉统计业务、提高统计能力,切实把统计工作做细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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