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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工程物资不应计入本年完成投资——投资项目统计案例分析
信息来源:绍兴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24-12-31 11:25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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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8月市统计局对属地某公司的冷链投资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1-7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号:206表)统计报表中,“本年完成投资”上报数额与应报数额相差一千多万元,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四)项标准,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例中,该单位因对统计资料填报口径理解有误,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计入了本年完成投资,导致数据填报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案例启示

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统计调查对象由于不熟悉统计业务、不了解统计口径,在上报统计数据时,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等计入了本年完成投资额,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该企业未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如实填报统计报表,多报了本年完成投资数据,最终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被统计部门行政处罚。上述类似情况应当引起统计调查对象的高度重视,企业统计人员应准确掌握每个指标的填报口径及依据,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如果只凭自身的主观认识和感觉,很可能将数据填报错误从而产生统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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