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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17X4/2026-10105337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统计局 公开日期: 2026-01-04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字解读】《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绍兴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26-04-16 浏览次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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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背景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新修改统计法将企事业单位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从20万元提升至50万元。

2025年2月,《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5号)印发,规定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体系。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统计法,统筹做好配套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浙江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结合我省实际,对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改。

二、修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等。

三、起草过程

新修改统计法颁布后,浙江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启动了《裁量权基准》修改工作。在广泛征求全省统计局系统、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系统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浙江省统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数次讨论研究、修改完善以及社会风险评估、公平性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并经浙江省统计局党组会议、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裁量权基准》已于2025年12月29日正式印发。

四、修改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分5部分,由正文及4个附件共同组成,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完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等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二)适当调整裁量标准

对照新修改统计法,在研究其他省份裁量权基准和我省过往统计行政处罚实例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对各类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进行调整,着重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统计违法行为的裁量条款进行修改,体现“过罚相当”的裁量原则。

(三)进一步完善初次轻微违法免罚清单

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危害性等多因素,进一步完善免罚事项清单,明确初次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的各类具体情形,同时对免罚事项明确了配套监管措施。

解读单位:浙江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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