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合同销售额不能直接作为营业收入指标的填报依据——规上服务业统计案例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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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4月,绍兴市统计执法人员对属地某规上服务业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2024年1-12月营业收入数据多报,上报数额与应报数额相差1000多万元。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有关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参照《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项标准,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例中,该企业未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准确统计营业收入,简单地把合同销售金额直接作为统计营业收入指标的填报依据进行上报,导致数据差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案例启示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解释,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该企业在统计填报时误解了取数口径,简单地把合同销售金额直接作为营业收入指标的填报依据,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对此,企业统计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加强统计业务学习,熟悉统计填报业务,不断提升统计工作能力,扎实做好企业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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